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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棉花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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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理事会领导组织本会内设分支和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监督检查协会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四〉签署本协会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酒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2004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酒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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